2019年,“账外经营”已不再安全!
案例一:杭州H食品公司通过账外销售、私人账户收取货款等方式进行“账外经营”被查
近期,杭州市税务机关经查证,杭州H食品公司通过账外销售、私人账户收取货款、虚假申报等方式,在经营中隐匿收入1.09亿元,逃避缴纳增值税税款1854.25万元。
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款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3337.65万元的处理决定。
案例二:用员工账户收货款1200余万元 一鞋企5年偷逃税款200多万元。
日前,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经查,温州一家鞋企长期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且未开具发票,2012年至2016年期间,该鞋企通过林某等5人账户收取货款金额接近1200万元,属于“账外经营”收入,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。
目前,税务稽查部门对该鞋企做出追缴税款及罚款等行政处罚,合计补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。
案例三:判决!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款虽自查补税仍应按偷税处罚。
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经查,德嘉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出租自有房产,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部分承租户租金并开具收条,租金收入不入账,少申报租金收入合计18883287.52元。
鉴于德嘉公司,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,符合从轻处罚情节,税务稽查部门对该企业以偷税金额3761308.31元0.8倍的罚款3009046.65元。请不要再说,我的企业小,税局是不会查我的!
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,无疑在释放这样一个信号:未来将会更加严格要求各企业及相关人员,势必将行业调整至更加规范。(所有企业,包括个体工商户)
2019年,税局将这13个方面严查企业“账外经营”,企业请对照自查,尽快调整至规范!
1、开设一个账外账号,常见的有个人存折、信用卡、外埠存款户、存出投资款,用于账外经营;
或者利用被审计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,作为过渡账户,账外收入暂存在该银行账户,然后通过支票转出,账外资金转入、转出均不做账务处理。
2、销售收入不入账,产品成本则通过账面核算。
即企业发生料、工、费通过账面核算,而将部分销售收入通过现金交易,体外循环。
3、购销双方事先议定,互不开票,形成账面无任何反映的账外资产。
4、购买固定资产,虚开购买材料的发票再以材料领用,挤占成本,或自制的固定资产领用挤占材料成本,形成账外资产。
5、生产经营过程中,采用多结转成本、多报耗用数量,或少报产成品入库等手法,形成账外存货。
6、将已收回的其他应收款、应收账款、预付账款不入账,或核销的债权重新取得所有权后不作账务处理,形成账外资产。
7、被审计单位股东借出资金账外投资,收到投资收益不入账。
8、出售或出租闲置房屋、场地;变卖报废车辆、旧设备不入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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